(xxxx)沪xxxx破xx号
(相关资料图)
×××(出卖人名称/姓名):
上海xxxx公司因 (写明破产原因),上海xxxx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向上海市xxxx人民法院提出对上海xxxx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(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,写上海xxxx有限公司因 (写明破产原因),于xxxx年xx月xx日向上海市xxxx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)。
上海市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(xxxx)沪xxxx破xx号民事裁定书,裁定受理上海xxxx有限公司破产清算,并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(xxxx)沪xxxx破xx号决定书,指定xxxx担任管理人。
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,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,上海xxxx有限公司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与你公司/你签订了《 》(买卖合同名称),约定由上海xxxx有限公司向你公司/你购买 (简述买卖标的物名称和数量)。现你公司/你已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发运上述买卖标的物,货物尚在运途中,货款尚未结清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,本管理人决定依照《 》(买卖合同名称)的约定,向你公司/你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××元,请你公司/你在收到货款后继续交付上述买卖合同标的物,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前将货物发至 (交货地点)。
你公司/你如对本通知中的合同、合同标的物、合同价款等情况有异议,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×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,并附相关合法、有效的证据,配合管理人核实。
特此通知。
(管理人印鉴)
xxxx年xx月xx日
附:1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复印件一份;
2、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;
3、《 》(买卖合同名称)复印件一份及发送货物的相关凭证;
4、管理人联系方式: 。
说明:
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: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,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,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,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。但是,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,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。”由管理人决定支付全部价款,请求出卖人交付在途买卖标的物时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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